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鄄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苏某甲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甲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鄄刑初字第17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甲,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鄄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鄄城县。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鄄城县看守所。辩护人苏保军,山东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鄄检刑诉(2013)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燕、代理检察员王希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苏某乙的近亲属苏某丙、石秋环及其诉讼代理人苏东军,被告人苏某甲及其辩护人苏保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7日10时许,在鄄城县临濮镇联合村一胡同内,被告人苏某甲驾驶小型铲车在倒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将苏某丙之子苏某乙轧倒,致苏某乙颅脑损伤死亡。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指控被告人苏某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是:与被告人的家人已达成调解协议,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意见。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该事故的发生已超出被告人的控制范围,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本人及亲属愿意赔偿被害人家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7日10时许,在鄄城县临濮镇联合村村民苏某丙家胡同内,被告人苏某甲驾驶小型铲车在倒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将苏某丙之子苏某乙轧倒,致苏某乙颅脑损伤死亡。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书证实了被告人苏某甲的出生日期及住址等信息。2、鄄城县人民医院出具的查体证明证实,2013年7月27日10时许,接诊外伤病儿苏某乙,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二、勘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证实了现场的位置及现场情况。三、鉴定意见鄄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苏某乙系颅脑损伤死亡。四、证人证言1、苏某丙证言证实,2013年7月27日10时许,施工队正在施工为自家盖楼,突然听到有人喊“出事了,有人轧着人了”,自己就从家跑出来,看到妻子石某某正在胡同里抱着满脸是血的儿子,就赶紧开车拉着妻子和孩子去医院,经抢救无效儿子死亡。儿子苏某乙是被一个开铲车的人轧死的。2、石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27日10时许,自己在门口听到开铲车的司机喊“快点来人,我轧着人家小孩了”,就跑过去,看到儿子苏某乙躺在地上,嘴里向外冒血,自己就把儿子抱起来,这时丈夫苏某丙从家里出来,我们就开车去了医院,到医院后,儿子经抢救无效死亡。3、苏某丁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27日10时许,自己正带领工人给临濮镇联合村的一户村民盖楼时,驾驶铲车的司机苏某甲在倒车的时候将一名2岁左右的男孩轧死。4、苏某戊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27日,自己和本村的苏某甲在给一家盖楼房的人家干活,自己负责调料、开吊车,苏某甲负责铲料,上午10时许,听到有人喊出事了,就从吊车上下来,在这家盖楼的胡同里,看到盖房子的房东正抱着一个满脸是血的孩子嚎啕大哭,后房东夫妇就把孩子送医院了,当自己赶到医院时,小孩已经死了。轧死小孩的是开铲车的苏某甲。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苏某甲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被告人苏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人的经济损失,征得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对被告人的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苏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范 虹审 判 员  崔占强人民陪审员  王献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玉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