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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执字第27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朱国平与陈和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平,陈和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吴江执字第2770号申请执行人朱国平。委托代理人陆志华。被执行人陈和根。申请执行人朱国平与被执行人陈和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吴江震民初字第0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陈和根应归还原告朱国平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和根负担,被告陈和根负担部分原告朱国平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陈和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给原告朱国平。至期,因被告陈和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朱国平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300元,申请执行费20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苏州市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未果。据被执行人所在村反映,被执行人因欠债较多,现长期��出,目前村里也不知其具体下落,其妻子周玉华已与陈和根经本院判决离婚。随后本院向申请人告知了相关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申请法院暂缓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笔录、银行查询回单、申请人申请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现法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吴江震民初字第039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 判 长  陈剑峰审 判 员  吴 豪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华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