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周广同,王怡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81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涛,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广同,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怡云,女,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840元,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邹佩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