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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周广同,王怡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81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涛,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广同,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怡云,女,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840元,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邹佩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