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仙民初字第58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朱春姐与永盛佛像工艺厂、吴玉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姐,永盛佛像工艺厂,吴玉添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5825号原告朱春姐,女,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温光忠,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永盛佛像工艺厂,住所地仙游县。法定代表人林永财,厂长。委托代理人卢清泉,广西宏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吴玉添,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林文慰,仙游县大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春姐与被告永盛佛像工艺厂、吴玉添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春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春姐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春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人民币二千五百二十二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一千二百六十一元,由原告朱春姐负担。审 判 长 陈伟斌审 判 员 黄慧连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叶建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