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驿民初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振华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张松涛、上蔡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振华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张松涛,上蔡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1975号原告驻马店市振华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北段(市建委隔壁)。法定代表人董振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建华,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松涛,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上蔡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蔡都镇建设路127号。法定代表人赵文典,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振华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松涛、上蔡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振华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静代理审判员  刘林人民陪审员  邵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丁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