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来民一初字第01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能发、宁欧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能发,宁欧,朱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一初字第01507号原告:王某某,女,199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法定代理人:王玉春,男,汉族,1973年6月8日生,住安徽省来安县,系王某某父亲。委托代理人许广明,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能发,男,汉族,1969年8月10日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被告:宁欧,女,汉族,1988年10月7日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96年7月6日生,住安徽省来安县。法定代理人:朱金强,男,汉族,1971年8月15日生,住址,系朱某某父亲。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能发、宁欧、朱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蔡月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