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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刑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开刑初字第00214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2013年6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开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以辽铁开检刑诉(2013)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良、何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与本院认定的基本一致。被告人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供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无证驾驶辽MX66**号(假牌照)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开原市XXX镇中学门前处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黄某某(被害人)无证驾驶的辽MC06**号(假牌照)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黄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部分损坏之后果。经鉴定,推断黄某某系头部受到较大钝性暴力作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谭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谭某某于2013年6月13日经传唤到案。案发后,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谭某某一次性赔偿黄某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证人王某某证言、被告人谭某某供述、现场勘查材料、交通事故检验意见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有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庭审笔录、民事赔偿材料等其他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相互间印证一致,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之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谭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谭某某无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2、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谭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及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本院为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申德金审 判 员  丁宝俊代理审判员  刘建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井 鑫第2页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