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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揭普法占民初字第5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陈卓城与陈海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卓城,陈海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揭普法占民初字第504-1号原告:陈卓城,男,汉族。被告:陈海彬,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叶博辉、纪卫平,广东海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卓城诉被告陈海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应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蔡少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国文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