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宝,赵库,赵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宝,赵库,赵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梨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赵宝,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赵库,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赵金,男,195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梨树县人民法院(2012)梨民二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业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