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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宝,赵库,赵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宝,赵库,赵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梨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赵宝,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赵库,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赵金,男,195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梨树县人民法院(2012)梨民二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业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