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法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贾响旺与李旭亮借款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响旺,李旭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法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贾响旺,男,195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旭亮,男,195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响旺与李旭亮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旭亮下落不明,无法找到,申请执行人贾响旺也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李旭亮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城民一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伟明执行员 史碧鹰执行员 柳路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陶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