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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浙江金灿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国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灿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国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晓航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687号原告:浙江金灿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纯良。委托代理人:吕思源、傅德法。被告:浙江国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金凤。委托代理人:陈菊华。第三人:徐晓航。委托代理人:厉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徐晓航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金灿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浙江金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祝敏人民陪审员  张立春人民陪审员  许纪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楼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