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吴埭商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陈伟明与胡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明,胡军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埭商初字第324号原告:陈伟明。被告:胡军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明诉被告胡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明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胡军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伟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军强的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明撤回对被告胡军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陈伟明承担。审 判 长 金建平代理审判员 沈佳慧人民陪审员 梅美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