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20-09-29
案件名称
张念劲与秦贵云、秦贵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念劲;秦贵云;秦贵梅;常家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683号原告张念劲,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史为旺。被告秦贵云,个体工商户。被告秦贵梅,个体工商户。被告常家兵,工人。原告张念劲诉被告秦贵云、秦贵梅、常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能庆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念劲的委托代理人史为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贵云、秦贵梅、常家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念劲诉称:2011年8月11日,被告秦贵云、秦贵梅、常家兵共同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仅偿还利息26000元,其余借款本息一直未还,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并负担诉讼费用。被告秦贵云辩称:原告所述借款是事实,借款是我妹妹用的,一直没有还清。被告秦贵梅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常家兵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1日,被告秦贵云、秦贵梅、常家兵共同向原告张念劲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现金十万元正(100000元),用期一年”,借条上有被告秦贵云、秦贵梅、常家兵在借款人处的署名。出具借条后,原告交付给被告秦贵云现金40000元,交付给被告秦贵梅现金60000元,并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借款逾期后,被告秦贵梅于2011年12月14日支付给原告利息6000元,被告秦贵云分别于2012年6月30日支付给原告利息10000元,2012年9月10日支付给原告利息10000元,其后没有偿还借款本息。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息。上述事实,有原告张念劲的陈述、原告提供的2011年8月11日由被告秦贵云、秦贵梅、常家兵共同出具的借条一张以及2013年11月16日本院对被告秦贵云的询问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利息应如何计算。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秦贵云、秦贵梅、常家兵向原告张念劲借款100000元,意思表示真实,有被告秦贵云、秦贵梅、常家兵共同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其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被告秦贵云、秦贵梅、常家兵应当偿还借款本息,且应互负连带偿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被告之间口头约定的利息明显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原告要求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按此利率计算自2011年8月11日至2012年9月10间的利息为26000元,被告已支付26000元的利息,没有超出法律规定。被告秦贵云、秦贵梅、常家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贵云、秦贵梅、常家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念劲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被告互负连带偿还责任。二、驳回原告张念劲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秦贵云、秦贵梅、常家兵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张念劲),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下余案件受理费1640元,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给原告张念劲。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能庆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袁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