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西陵民催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宜昌金凯瑞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6)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昌金凯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西陵民催字第33号申请人宜昌金凯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港窑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德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宜昌金凯瑞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有权利人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告期内持有承兑汇票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共计700元,由申请人宜昌金凯瑞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汪红卫审判员 钱蔚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付腊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