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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德法民二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村信用社与陈通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村信用社,冯锦海,陆楚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德法民二初字第370号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村信用社。负责人谢雄佳,该社主任。被告冯锦海,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被告陆楚连,女,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村信用社诉被告冯锦海、陆楚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村信用社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属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村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折半收取为463元,由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村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谢 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欣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