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上法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上法执字第17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天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上法执字第177号移送执行部门上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梁天友。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梁天友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梁天友已自动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2013)上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上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李枝英审判员 冯 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凌菲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