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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民恢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四平市中保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天之华生化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中保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内蒙古天之华生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东民恢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中保换热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内蒙古天之华生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7)东民二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将申请执行人为其安装的管式换热器6台,板式换热器13台,螺旋板式换热器9台自行拆除,抵被执行人所欠的设备款本金,税金,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已交与申请执行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东民二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法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贾福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