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7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788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诸葛晓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孔 庆 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