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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46号原告:卢某某,女,1958年9月26日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乐亭县。被告:张某某,男,1958年10月31日生,汉族,下岗职工,现住乐亭县。委托代理人:王颖文,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聂存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