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终裁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终裁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1970年12月17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1959年1月28日生,汉族。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3)曹民初字第80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于2013年11月28日又以申请人满足撤回起诉后六个月的起诉时效,继续上诉已失去意义,故依照民事诉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决定撤回上诉,另行到曹妃甸法院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于 芳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