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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林金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9-04-30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东姚信用社与李香平、靳东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东姚信用社;李香平;靳东来;郝炎民;王长喜;靳志庆;秦正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金民初字第291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东姚信用社,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东姚镇东姚村。负责人雷东耀,该社主任。委托人理人李勇生、马长发,该社职工。被告李香平,女,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靳东来,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郝炎民,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王长喜,男,19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靳志庆,男,199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秦正东,男,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诉被告李香平、靳东来、郝炎民、王长喜、靳志庆、秦正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4元,减半收取358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常永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