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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桓执字第7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晋春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春艳,张方强,张方圆,孙昌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桓执字第721-2号申请执行人:晋春艳。被执行人:张方强。被执行人:张方圆。被执行人:孙昌利。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方强、张方圆、孙昌利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晋春艳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桓商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晋春艳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方强、张方圆、孙昌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巩曰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