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桓执字第7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晋春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春艳,张方强,张方圆,孙昌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桓执字第721-2号申请执行人:晋春艳。被执行人:张方强。被执行人:张方圆。被执行人:孙昌利。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方强、张方圆、孙昌利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晋春艳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桓商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晋春艳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方强、张方圆、孙昌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巩曰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