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初字第34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白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国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梁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