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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初字第34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白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国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梁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