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贺笃瑞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笃瑞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宜刑初字第0003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笃瑞,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宿松县,住宿松县隘口乡西源村丰山组***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宿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松县看守所。辩护人朱艳林,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1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笃瑞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笃瑞及其辩护人朱艳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庆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笃瑞于1988年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邓某认识并结婚,婚后因邓某的性格比较倔强,对贺笃瑞的母亲不好,在家里不做实事二人经常发生争吵。近几年来,邓某不顾丈夫贺笃瑞的感受,在QQ上与异性网友聊天并公然与异性网友见面、同住宾馆,为此事二人经常争吵,贺笃瑞为息事宁人一直予以忍让。2012年12月5日下午,被告人贺笃瑞从任教的“九井沟”小学下班回家,因家务琐事等问题与邓某发生争吵,贺笃瑞很生气。之后贺笃瑞准备去家里的红芋窖拿红芋,而邓某仍不做家务事,还在旁边唱歌,贺笃瑞十分气愤。从厕所把斧头拿出来,二人又继续争吵,争论到离婚的话题上来,邓某要求第二天就去办理离婚手续,贺笃瑞更加的气愤,于是拿起斧头,用斧头背朝邓某的右面部颧骨上方砸了一下,邓某被砸倒后倒在地上,呼吸逐渐变弱,贺笃瑞将邓某的身体移至旁边相对隐蔽的地方,后回家拿了两条蛇皮袋分别从头部和脚部将邓的身体套了起来,从厕所里抱了稻草将邓某的身体盖起来,接着在其屋西边的田里挖了个坑将邓某驮到坑里予以掩埋。2013年1月26日(农历腊月十五)晚上,被告人贺笃瑞将邓某的尸体挖出来驮到“吴家冲”山上,后又返回拿上汽油、木炭、铁锅等工具,将尸体放在铁锅里,加入木炭、汽油点燃后烧至第二天早上,将烧剩的尸骨、炭屑用两条蛇皮袋装着埋到“吴家冲”山上,将烧剩的一块大点的腿骨拿到柴屋里放置,后拿方便袋和蛇皮袋将腿骨埋到屋后的山上。贺笃瑞又将铁锅砸碎拿到吴家冲山上的水沟边掩埋,旁边散落的一些炭屑等物被贺笃瑞拿到家门前等地丢弃。2013年2月7日(农历腊月二十七),被告人贺笃瑞又将埋在“吴家冲”山上的尸骨挖出用摩托车运至破凉镇,将尸骨撒到“车马河”里。2013年5月30日被告人贺笃瑞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提供了作案用的斧头等物证、宿松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证人贺某1等的证言、被告人贺笃瑞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了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笃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笃瑞案发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贺笃瑞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贺笃瑞的辩护人辩护称:1、对公诉机关指控贺笃瑞的罪名系故意杀人罪无异议,但其属于间接故意。依据贺笃瑞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其对邓某的死亡是放任结果发生,而不是希望、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恶性小。2、被害人邓某有重大过错。邓某生性倔强、好逸恶劳,还与多名网友私会并发生关系,而被告人为维系家庭,总是逆来顺受、忍气吞声,即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而导致的暴力案件。3、贺笃瑞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均出具谅解书,对贺笃瑞表示谅解,同时其无前科劣迹,案发前工作表现好,以上情节均可对贺笃瑞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贺笃瑞各项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贺笃瑞于1988年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邓某(殁年48岁)结婚,婚后因邓某的性格强硬,好逸恶劳,二人经常发生争吵。邓某又通过手机QQ与异性网友聊天,并与其会面发生性关系,贺笃瑞为维系家庭对此一直予以忍耐。2012年12月5日下午,贺笃瑞从任教的九井沟小学下班回家后,因家庭琐事与邓某发生争吵,贺笃瑞随后拿起斧头,用斧头背朝邓某的脸部砸了一下,邓某被砸倒在地,呼吸逐渐变弱,贺笃瑞随后用两条蛇皮袋分别从头部和脚部将其身体套了起来,并在其屋西边的田里挖坑将其予以掩埋。2013年1月26日晚上,贺笃瑞又将邓某的尸体挖出来驮到附近的凤火山(即贺笃瑞所称吴家冲山)北侧半山腰一处平地,后又返回取来汽油、木炭、铁锅等物品,将尸体放在铁锅里,加入木炭、汽油点燃后焚烧,至第二天早上,将烧剩的尸骨、炭屑用两条蛇皮袋装着埋到凤火山东北侧山腰处,将烧剩的一块大点的腿骨用方便袋和蛇皮袋包裹后埋到屋后的凤火山山坡上。贺笃瑞又将铁锅砸碎拿到吴家冲山上的水沟边掩埋,旁边散落的一些炭屑被贺笃瑞拿到家门前等地丢弃。2013年2月7日,贺笃瑞又将埋在凤火山东北侧山腰处两蛇皮袋尸骨挖出用摩托车运至破凉镇车马河边,将尸骨及蛇皮袋丢到车马河里。2013年5月30日贺笃瑞向公安机关投案,而后供述了自己杀害邓某的犯罪过程。案件审理阶段邓某的父亲邓某1及贺笃瑞与邓某的子女贺某、贺某1出具谅解书对贺笃瑞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宿松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到案经过证明,2013年5月30日10时28分,宿松县隘口乡居民贺某2向宿松县公安局隘口乡派出所报案,称贺笃瑞承认将其妻子杀死了,已决定向公安机关投案,现正在到隘口乡西源村委会的路上。隘口乡派出所接报后,立即派民警赶至西源村委会将贺笃瑞控制。2、宿松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⑴(宿)公(刑)勘(2013)060001号现场勘查笔录(2013年5月30日),现场位于宿松县隘口乡西源村丰山组413号贺笃瑞家边山林。1、对贺笃瑞指认的凤火山挖出尸块的现场勘查中见:由贺笃瑞家西侧小路往北约150米处山坡上,沿两棵松树直接的小径向东1.5米地面上有一把锄头,再往东1.4米有一挖掘痕迹及一把锄头,挖掘处地面上有一只白色蛇皮袋以及两只黑色方便袋,将蛇皮袋打开,里面有一根长23厘米,腐败的疑似人类大腿组织,表面呈黄褐色,并附带黑色炭沫状物质。2、对贺笃瑞指认的凤火山北侧烧尸地点勘查中见:沿贺笃瑞家北侧山路往北,经下表坳与凤火山交汇处的岔路往东,大约距离贺笃瑞家400米处的一块平地(位于凤火山北侧半山腰处),该处宽1.4米,长3.9米,平地东侧地面上发现有未燃尽的巴茅草茎部,对贺笃瑞指认焚烧尸体位置地面进行挖掘,在土层中发现一枚黑色木炭屑,其余未见明显异常。⑵(宿)公(刑)勘(2013)060001-1号现场勘查笔录(2013年6月20日),对贺笃瑞指认的将尸体及有关物品掩埋地点的现场勘查。现场位于宿松县隘口乡西源村丰山组413号贺笃瑞家附近。1、对贺笃瑞辨认的其家门前水沟边掩埋碎炭末的地点勘查,对该处进行挖掘,挖出一个石块,石块下发现5枚黑色木炭屑。2、对贺笃瑞辨认的作案后第一次掩埋尸体地点进行勘查,该处位于贺笃瑞家西侧约300米远的荒地内,埋尸旱地内长满杂草及未收割的油菜,其余未见明显异常。3、对贺笃瑞辨认焚烧尸体后再次掩埋尸骨位置勘查中见,此处位于凤火山东北侧山腰处,在掩埋点正上方有一棵枯萎的竹子,将竹子挖开,对地面进行挖掘,此处土壤较松动,容易挖掘,当形成75×65厘米,深35厘米的洞后,地面坚硬,较难挖掘。3、宿松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照片证明,该局民警在贺笃瑞指认抛尸位置的车马河及抛弃作案工具锄头、铁铲位置的肉铺河中进行了打捞,但未寻获相关物品。4、宿松县公安局搜查、扣押笔录证明:2013年5月30日侦查人员对贺笃瑞家中予以了搜查,贺笃瑞对放在厨房通向客厅门右边的一把斧头进行了辨认,称此斧头就是当时作案时所使用的斧头。该斧头木柄的长约73厘米,刃长约6厘米,刃上有铁锈。同时在卧室内搜查到写有邓某名字的作业本一本,上面记录有邓某一些网友的姓名及QQ号。侦查人员对上述物品均予以了扣押。2013年6月1日侦查机关对贺笃瑞家中及吴家冲山上一水沟边进行了搜查,贺笃瑞对放在其母亲房间门后面的锄头进行了辨认,称此锄头就是当时挖坑埋邓某尸体时所用的。在卧室内贺笃瑞辨认了邓某生前网友送的笔记本电脑,辨认了邓某生前所用的白色直板手机(无手机卡),在室外西边屋檐下辨认了运送邓某尸骨所用的粪箕。在吴家冲山上一水沟边,贺笃瑞辨认了掩埋铁锅碎片的地点,侦查人员在该地点挖出了铁锅碎片。侦查人员还在贺笃瑞带领下来到破凉镇一摩托车修理店,扣押了贺笃瑞用于运送尸体的摩托车(该摩托车在案发后被贺笃瑞以以旧换新的方式卖到了该店)。侦查人员对上述物品均予以了扣押。2013年6月20日侦查机关对贺笃瑞家中进行搜查,贺笃瑞对放在其母亲房间门后面的沙耙进行了辨认,称此沙耙系埋尸所用。在其卧室内贺笃瑞还对作案时所穿衣服进行了辨认,衣服在卧室衣柜里共6件,包括黑色长裤、灰色秋裤、灰色上衣、棉毛衫、秋衫。侦查人员对上述物品予以了扣押。5、宿松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6月1日,贺笃瑞被带出看守所,对以下犯罪现场进行了辨认:杀害邓某的现场,掩埋邓某尸体经过的路线及掩埋地点,挖出尸体后搬运尸体往焚尸地点的行走路线,焚尸地点,焚尸后再次搬运尸体往吴家冲山上掩埋所走路线,焚尸后掩埋铁锅路线及地点,掩埋邓某腿骨行走路线及地点,到破凉镇车马河抛弃邓某尸骨行走路线及抛尸位置。6、贺笃瑞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及被害人邓某户籍证明,证明贺笃瑞的身份情况、既往无犯罪记录,及与被害人邓某系夫妻关系。7、宿松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宿)公(刑技)鉴(法医)字(2013)1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1、个体识别:根据调查、DNA检验及尸块检验,确定该尸块为邓某右侧股骨上段(股骨中段至股骨颈)。2、致伤方式分析:⑴根据检验所见,该尸块的软组织检见炭化及炭末,股骨干有烧灼痕迹及炭化,符合高温、燃烧所致。⑵根据检验所见,该尸块股骨颈断面、股骨大转子断面及股骨干断面边缘均不整齐,符合钝性外力所致。(宿松县公安局后又出具补充说明,其骨质断裂可因焚烧过程中,用其他工具挑、拨、按、击打等行为形成)⑶根据检验所见,该尸块高度腐败且经受过高温、燃烧,未发现明显生活反应,属死后伤。3、死亡原因分析:根据检验所见,该尸块为邓某右侧股骨上段,由于缺乏颅脑、胸腹腔器官及其它组织器官,该检材缺乏检验条件,不能明确邓某的死亡原因,故邓某死因不明。8、DNA鉴定书证明: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皖公(法物)鉴字(2013)1142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对于宿松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3年6月13日送检的骨骼、肌肉组织及死者的父亲邓某1、母亲吴某的血样各一份,进行亲缘关系鉴定。鉴定意见为:邓某1、吴某为该骨骼组织所属个体生物学父母亲的似然比率为2.47×1012。送检的肌肉组织未检出人基因型。⑵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安公(刑技)鉴(DNA)字(2013)403号DNA鉴定书证明,通过对死者可疑儿子贺某1血样及皖公(法物)鉴字(2013)1142号检材进行亲缘关系鉴定,鉴定意见为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从遗传学角度可以确信骨骼组织所属个体是贺某1的生物学母亲。⑶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安公(刑技)鉴(DNA)字(2013)300号DNA检验报告证明,对可疑作案工具斧子上的三处可疑血迹及斧柄处拭子进行DNA检验,均未检出DNA信息。对斧头上三处可疑血迹进行抗人血红蛋白检测均呈阴性反应。9、证人贺某1证言证明,其系被告人之子,其听爸爸说妈妈出去打工了,大约是在去年下半年外出的,不知道具体日期。平时爸爸妈妈关系一般,有时也吵架,妈妈的性格比较强势,爸爸比较随和,有什么事都让着妈妈。妈妈的衣服在家里,将手机带走了,其打过妈妈手机却一直打不通。妈妈不见后家里人没有找过,因为爸爸说她出门了家里人都相信了。10、证人贺某证言证明,其系被告人之女,2013年5月29日晚上大姨夫余某打电话给其说妈妈被爸爸打死了,是爸爸亲口跟他说的。听大姨夫说爸爸将妈妈当时埋在屋前面的田里,后来又将妈妈的尸体用汽油烧掉了,后来怎么处理的不清楚。妈妈性格要强脾气大,爸爸性格内向随和,家里事一般都是妈妈说着算。妈妈是2012年12月5日之后失踪的,记得从那天后妈妈就没有上网过。妈妈有两个手机,其中一个手机号码是187****。听大姨夫说爸爸最近情绪不好,神情比较低迷,在电话里说话语无伦次。11、证人余某证言证明,其系被害人大姐夫,2012年农历腊月邓某的女儿贺某打电话告诉其邓某失踪三个多月了,电话打不通,也不上网。其后来打电话给贺笃瑞,贺笃瑞讲邓某出去打工了。腊月二十三(2013年2月3日)其与贺笃瑞一起到岳母家帮忙杀猪,贺笃瑞讲因为其母亲怀疑邓某偷了她一千元,两人发生争吵,邓某一气之下出去打工了,也不知道去了什么地方。正月十一(2013年2月20日)左右其在与岳父商量后到隘口乡派出所去报了失踪人口,此后其每隔十天左右就打一次电话给贺笃瑞,问邓某是否回来了,贺笃瑞都回答没有回来。到了2013年5月29日晚其再次给贺笃瑞打电话,感觉他有点慌乱,他讲派出所、乡里、村里的人都到他学校去了。其就问是不是关于他老婆的事,问他是不是把他老婆杀了?贺笃瑞回答:邓某死了,死在家里,凶手是自己,之后贺笃瑞就挂断电话并关机了。其立即就打电话报告了隘口乡派出所。其第二天早晨又打通了贺笃瑞电话,问尸体在哪里。贺笃瑞回答埋在对面田里,后来又挖出来加汽油烧掉了,烧后的骨头又埋掉了。其就劝贺笃瑞投案自首,他同意了,并说一会就去。其又立即打电话将此事告知了隘口乡派出所及邓某父亲、姐姐、女儿等人。邓某生前脾气不好、性格好强、贺笃瑞平时都让着她,邓某还喜欢上网并与男网友见面,贺笃瑞为人很好,儿子还在上学,希望公安机关能考虑从轻处理。12、证人杨某证言证明,其系贺笃瑞的母亲,贺笃瑞和邓某的关系不好,在家里常打架,邓某在家里常打贺笃瑞,有一次用酒瓶把贺笃瑞头打破了。邓某常把家里割谷的钱拿出去到旅社去玩。她去年上半年还在家里,后来农历10月份就走了,也没有在家过年,一直到现在也不知道哪去了。家里原来有个炒茶的锅,现在不晓得哪里去了。13、证人邓某1证言证明,其系被害人邓某的父亲,邓某是其的二女儿,邓某是2012年下半年失踪的,八月中秋还到家来了,后来就一直没有来过,每次来的都是女婿贺笃瑞。去年农历十月廿三日贺笃瑞打电话给其说女儿出去打工了。今年5月29日晚大女婿余某打电话给其说贺笃瑞将邓某打死了,并说这是贺笃瑞亲口说的。贺笃瑞说把人埋到屋前面,后来怕人发现,又把尸体拿去烧掉了。我大女婿还问贺笃瑞是怎么把人搞死的,贺笃瑞没有说。邓某与贺笃瑞平时关系一般,经常争吵,贺笃瑞性格“温”,不怎么喜欢讲话。邓某的性格要强、性子硬,两人还打过架。14、证人贺某2证言证明,其系被告人弟弟。其之前去隘口老家看望母亲,吃饭的时候喊贺笃瑞,他来了后一直站在饭桌旁边,不坐也不说话,精神恍惚,其见贺笃瑞有些异常,问他是不是有什么事,他半天都不回答,连续问了好几遍,他说了一句:“出大事了!”其问是出什么大事了,但贺笃瑞一直不说。5月29日上午叔叔贺某2打电话叫其去看看贺笃瑞,讲贺笃瑞精神状态很不好。第二天早上其赶到贺笃瑞家问出了什么事,贺笃瑞讲邓某死了,问他怎么死的,他不说话,后来他讲要到派出所去。后来其就和贺笃瑞一起到了西源村委会,村里干部和派出所的人都在那,后来派出所的人带贺笃瑞找邓某的尸体。下午西源村干部打电话告诉其邓某的尸体找到了,其才相信邓某被贺笃瑞杀死了。同时去年农历十月份的时候其问过贺笃瑞邓某去哪了,他讲是出门去打工了,但是邓某去年上半年都在家,农历八、九月份还在家,应该不会外出去打工的。家庭生活方面邓某一直都强势些,贺笃瑞有些怕她,邓某对婆婆也不孝顺。15、证人邓某2证言证明,其系被害人的妹妹,听大姐夫余某说二姐邓某被贺笃瑞杀死了,去年腊月从外地务工回家后就听家里人讲邓某失踪了,家里没有人能联系上她,邓某女儿贺某也讲好久没有在网上看到邓某了。邓某平时比较喜欢通过手机QQ别人聊天。邓某应该有网友,还当着贺笃瑞的面说要去会网友。贺笃瑞性格内向,不喜欢说话。其觉得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结果,肯定是情感方面邓某伤了贺笃瑞的自尊心,触动了他杀人的动机,要不然不会这样。16、证人邓某3证言证明,其系被害人的妹妹,去年腊月家里杀猪时只有贺笃瑞来,他讲邓某因为钱的事和婆婆发生争吵,出去打工了。贺笃瑞讲邓某是农历10月份出去的,具体哪一天贺笃瑞没有讲。后来听大姐夫余某说邓某被贺笃瑞害死了。邓某性格要强,比较暴躁,贺笃瑞性格比较温和。邓某平时喜欢上网与男网友聊天,有时也与网友会面。17、证人贺某2证言证明,其系隘口乡西源小学工作人员,被告人贺笃瑞是其房侄,贺笃瑞是西源小学九井沟教学点的老师,2013年5月28日他到西源小学办事,当时看到他觉得他精神恍惚,讲话也吞吞吐吐的。学校的但某校长也觉得贺笃瑞精神状况不好,便向隘口中心小学的汪某校长汇报了这件事。29日下午汪校长、但校长来到西源村,汪校长让贺笃瑞请假在家休息一段时间。贺笃瑞开始一言不发,后来说有话要与派出所廖某所长说,可等廖所长来了后他又什么都不说。30日其到贺笃瑞家看见他准备动身离开,他说他把他老婆邓某杀死了,现在正要去自首,当时其就和隘口派出所廖所长联系了,后来廖所长带人来了。贺笃瑞老婆性格烈、脾气大,不喜欢做事,有些懒,贺笃瑞性格很温和,很好的一个人。18、证人但某证言证明,其系隘口乡西源小学校长,贺笃瑞是西源小学九井沟教学点的代课教师。2013年5月28日其接到贺笃瑞的电话称最近坚持不住了,这学期工作没有搞好。其怕出什么问题,就和学校的张老师到了九井沟小学,看到贺笃瑞很疲惫的样子,其之前知道贺笃瑞老婆跑了,就问贺笃瑞有没有去找他老婆,他当时说了句他老婆已经不存在了。其回来后向隘口中心小学的汪某校长汇报了这件事。2013年5月29日其和汪某、沈某又去了九井沟小学,想进一步了解贺笃瑞的情况。汪校长让贺笃瑞请一段时间的假,下半年再来。贺笃瑞说没有下半年了,有种万念俱灰的感觉。汪校长问贺笃瑞他老婆的情况,贺笃瑞又说老婆已经不存在了,说是死了已经埋掉了。后来其就向乡里和派出所汇报了这件事。下午其又到了村里,当时村里的干部和派出所的人都在,将贺笃瑞找来后,他说有话要跟派出所的廖所长讲,但具体要讲什么不清楚。后来第二天就听贺某2说他陪贺笃瑞到村里去了,具体干什么不清楚,后来就听说贺笃瑞把他老婆害死了。贺笃瑞平时工作认真负责,人很老实,性格比较内向、比较好接触。听说他老婆性格很要强,对他母亲也不太好,去年下半年吵架后不知到哪里去了。19、证人汪某证言证明,其系隘口中心小学校长,2013年5月28日下午其接到西源小学但某校长电话,但某说贺笃瑞讲他老婆没有了,并让其去一趟。5月29日早上其和但某、沈某到九井沟教学点找贺笃瑞了解情况,看到贺笃瑞心理负担很重,行动呆滞。贺笃瑞向其检讨这个学期工作没有做好,同意学校安排其它教师前来代课。其让贺笃瑞休息一段时间,让其下学期再来,贺笃瑞说下学期不存在了。其问贺笃瑞他老婆是否一直外出未归,贺笃瑞回答:她没有了。已经死了,埋了。其随即向派出所廖继祥所长反应了这件事。下午其和但某、廖继祥等人又来到西源村了解贺笃瑞的情况,其和贺笃瑞单独交流时问他,家人是否知道他老婆死亡的事,他说都不知道。贺笃瑞平时工作积极、为人随和、性格内向、生活节俭。20、证人朱某证言证明,其系隘口乡西源村党支部书记。5月29日下午汪校长、但校长和廖所长过来了,汪校长说发现贺笃瑞最近神志不清、状态不好,想让他请段时间假,怕贺笃瑞想不开,汪校长怕担责任,想请村里的干部做个见证。贺笃瑞还对汪校长说他老婆死了、埋了,家里孩子都不知道。所以汪校长警觉了这个事,还把派出所廖所长带来了。第二天早上贺某2带着贺笃瑞到村里来自首,后来廖所长来了,贺笃瑞说2012年12月5日,他在家里锯树,叫他老婆端个凳子给他,他老婆没有端,还在上网看电视,后来就用斧头把他老婆打死了,斧头放在家里,把他老婆埋掉了。后来派出所的人就把贺笃瑞带走了。贺笃瑞老婆的性格比较烈,好强得很,贺笃瑞非常怕他老婆。21、证人但某1证言证明,其系隘口乡西源村委会主任,2013年5月29日下午隘口中心小学校长汪某、派出所所长廖继祥等人到西源村村部,汪校长建议贺笃瑞休息一个月,下半年继续任教,贺笃瑞讲没有下半年了,没作其它的表态。第二天上午贺某2到村部叫我催下廖继祥所长,讲贺笃瑞马上来自首。贺笃瑞夫妻关系不太好,据听讲贺笃瑞的老婆作风不是很好,邻里关系不太好,喜欢上网,好吃懒做,对婆婆也不孝敬。贺笃瑞近期精神恍惚,沉默少言,碰到熟人也很少打招呼。22、证人杨某2证言证明,其系隘口乡西源村村干部,2013年5月29日下午,隘口中心小学校长汪某将贺笃瑞约至西源村委会做他的思想工作,当时我看到贺笃瑞觉得他精神状况很差。后来听说贺笃瑞将他妻子杀了,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平时他们夫妻二人经常发生争吵,邓某性格比较泼辣。23、证人余某2证言证明,其系太湖县刘畈乡栗树村竹东组村民,网名叫“真情难得”,有一个网友是宿松人,去年农历九、十月份的时候在宿松县城还跟这个网友开过房,发生过性关系,后来其给了500元钱给那个女的。在开房后的第二天那个女的还给其打了一个电话。从那次联系之后其也在QQ上关注那个女的,但是其发现后来那个女的就一直没有在线过,之前她的QQ几乎是天天在线上。后来就把那个女的电话删掉了,网名叫什么也记不得了。侦查机关将12张不同女性的照片让余某2辨认与其在宿松县城开房的人,余某2辨认出了邓某就是与自己开房的女子。安庆旅馆业信息系统的住宿记录证明,余某2与邓某于2012年11月12日17时40分入住宿松县久久红宾馆,退房时间是11月13日10时49分。24、证人丁某证言证明,其系合肥市庐阳区紫桐新村居民。其在宿松县有一个女网友,网名“绿川英子”,真名叫邓某。是2012年8月份的时候通过手机QQ认识的,邓某加其为好友,后来就一直在网上聊。开始聊一些家常的事,邓某跟其讲家里条件不太好,一个儿子还在读书,女儿嫁人了,老公是教书的,后来聊得比较好就经常相互之间发暧昧信息,也有想交往的意思。到了9月份邓某叫其到宿松去,并且还提出让其带台笔记本电脑给她,其觉得邓某这人比较贪心就把她拉入黑名单了。有一次邓某打电话说她手上没有路费让其打点钱给她,其当时打了200元钱到邓某丈夫的邮政储蓄账户里。公安机关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宿松县支行调取了贺笃瑞账号为****3593账户的明细证明,该账户于2012年10月10日转入200元。25、证人高某证言证明,其系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居民。有一个网友是安徽宿松县的,她的真实姓名和QQ号不记得了,昵称一开始叫“绿川英子”,后来改为“七仙女”。那位女网友想让其送台笔记本电脑给她,其就答应了。2012年11月份左右那位女网友叫其到宿松去玩,其就带了台笔记本电脑给那位女网友,后来两人在宿松县长途汽车站附近的宾馆开房发生了性关系,那位女网友讲准备和丈夫离婚,和其一起生活。那位女网友比较喜欢占小便宜,聊天时常叫其打点钱给她。侦查员在询问时出示了在邓某家扣押的笔记本电脑,高某予以辨认并确认就是自己送给邓某的。侦查机关将12张不同女性的照片让高某辨认与其在宿松县城开房的人,高某辨认出了邓某就是与自己开房的女子。安庆旅馆业信息系统的住宿记录证明,高某与邓某于2012年11月30日21时02分入住宿松县迎松宾馆,退房时间是12月2日9时22分。此外,调取于中国移动宿松县分公司的邓某手机187****的手机2012年7月1日至12月5日的通联记录,邓某与丁某、余某2、高某等人有多次通话记录,与相关的证人证言及其它书证能够相互印证。26、证人胡某证言证明,其系贺笃瑞邻居,其所在的丰山村民组以前有十一户人家,现在基本上都搬走了,平时在家住的只有七、八个人,就是其夫妻两人,贺笃瑞夫妻和他母亲,还有一个八十多岁的老人家。贺笃瑞性格随和,话不多,比较迁就他老婆。从去年下半年割完谷后就没有看见贺笃瑞老婆邓某,去年腊月其问过贺笃瑞,他讲出去打工了。去年下半年其在山上打了一头野猪请贺笃瑞到其家吃饭,其妻到贺笃瑞家门口喊邓某来吃饭,但是没有人答应,当时也没在意。27、证人黄某证言证明,其在九井沟小学旁边经营商店,这个小学只有贺笃瑞一个老师,每天骑摩托车上下班,今年换了辆新摩托。贺老师被抓的前几天,其看到贺老师一个人坐在他自己的房间里望着天花板发呆,学生都在教室里自习。28、证人黄某1证言证明,其系宿松县破凉镇铃木摩托车专卖店工作人员,在二三个月前的一天,贺笃瑞骑着他的旧助力摩托车到店里,说他不想要这部车了,要求以旧换新,其同意用一辆新摩托车换了那辆旧车,同时贺笃瑞另给其2000元钱。29、被告人贺笃瑞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经人介绍与邓某于1988年结婚,婚后感情不好,邓某性格急躁、倔强,一点事就发脾气,所以许多时候在家里就只有忍着。另外邓某在家里不喜欢做事,作风不好,喜欢跟别的男人勾勾搭搭,家里大事都是她做主,其为了息事宁人只好让着邓某。“有时到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我也曾想把她杀死算了。”“吵架时也讲过这个话,也想过把她杀了,主要是烦她不务实,在家里不做实事,还会网友。”关于邓某会网友的事,都是邓某主动对其讲的,其知道邓某的网友有合肥的丁某、太湖的余某2、南京的高某。她还讲和余某2在县里久久红宾馆住了,和高某在县里长途汽车站对面的旅馆住了两个晚上。其叫邓某不要搞这些名堂,邓某说其太传统,跟不上时代。高某还带了个旧笔记本电脑给邓某。丁某还打了200元钱到其邮政储蓄账户。2012年12月5日下午其下班回家,想拿床被子给母亲,当时邓某不同意,其也不敢拿。其让邓某陪其锯柴,邓某不愿意,接就发生了争吵,其当时心里非常烦躁,就从厕所里拿出一把斧头,两人又接着争吵,其叫邓某做点实事她不干,叫她陪伢读书她也不去,其就用斧头在邓某面部轻擦了一下,警告她,后来又把斧头放回去了。6点多钟,其去红芋窖里拿红芋,邓某一点事没做还唱起歌来,其心里非常生气,就又拿出斧头,两人又争吵吵到离婚的话题,邓某说明天就离婚,其说明天不行要上课,其知道邓某的性格说一不二,当时心情更加的急躁,就用斧头砸她。“当时她站在两棵同根杉树岔之间,我站在她侧面用斧头背砸在她的右面部颧骨上,可能是太阳穴的位置。我是左手在前面,右手在后面拿斧头柄的,当时我的内心很矛盾,又想砸到树上又想砸到她的头上,最终我还是砸到她的头上。她被砸后摇摇晃晃的站立了几秒钟就倒在了地上。”砸的力度很大,当时是个矛盾的心情,知道砸中了后果会很严重,但以前积累了各种矛盾,心里也很气。邓某倒地后发现她还有呼吸,但是没有打电话报警也没有打120急救。因为怕别人发现尸体,于是将尸体移到相对隐蔽的对方,当时邓某的气息就比较微弱了,其当时的想法就是想将她埋掉。回家拿了两条蛇皮袋,一个套头一个套脚,套的时候发现她基本上没有气息了,然后从厕所拿稻草盖在她身上,拿锄头和沙耙在屋西边的田里挖了个坑,将邓某埋了。到了晚上8点多钟的时候邓某的手机响了,其接通后,对方听到声音就将电话挂了。(与侦查机关调取的被害人的手机通联记录相互印证,侦查机关也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无法查明当时拨打电话的机主信息。)其第二天正常到学校上课,把邓某的手机也带到学校去了,查了她手机卡里还100元多话费,后把手机卡拿出来折断丢在学校的操场上,接着用自己的手机打了邓某的手机号码,语音提示打不通了。之后的一段时间心里很着急,觉得尸体埋在那里也不是个事。到腊月15日(2013年1月26日)晚上7点多钟时,其拿了锄头和沙耙,将尸体挖了出来(接着将挖的坑填平,后来又在上面种了油菜),驮到吴家冲山上的茶地里,又返回拿了木炭、汽油、铁锅、小锄头等物品。先在地上挖了一个小洞,将锅放在上面,将木炭放在锅里,再将尸体的上半部分先放在锅里,头搭在锅沿上,身体上半部分在锅里,腰以下就在锅外面,尸体面朝上,浇上汽油后用打火机点着烧,上部分烧完后再将下部分移到锅里烧。从晚上7点烧到天亮接近5点钟左右火熄灭了。后来发现有一块大一点的腿骨头,因为天亮了不敢再烧。后来回家拿两条蛇皮袋,将烧剩的骨头装着,将两袋尸骨拿到吴家冲山上埋了。又用两条黑色的方便袋将那块大一点腿骨头装着,外面再套一条蛇皮袋,拿到屋后面西边的山上埋了。并将铁锅砸碎拿到吴家冲山边一个淌水沟边埋了(地点已经指认)。到了腊月27(2013年2月7日)又将埋在吴家冲山上两个装尸骨的蛇皮袋挖了出来(埋尸地方后来种了一颗竹子,但没有活),用摩托车将尸骨运到车马河边并将尸骨撒在河里(地点已经指认)。后将摩托车以旧换新了。其事后之所以焚尸、抛尸是因为一方面是想想邓某平时对母亲不好,这样做是为了出个气。另外就是怕被发现受打击处理,怕警察找到证据。邓某的死对其影响很大,生活就没有规律,晚上睡不着,没有心情做事,对工作也有很大的影响,上课没有以前那么仔细,常叫伢儿自己自习。学校发现了还和其谈心,问为什么会这样,其说家里出事了,老婆死了,但没有详细讲。学校让其放假休息,让其下半年再来,其说可能没有下半年了。其与大姨姐夫余某通电话时讲过把老婆害死的事,说其用斧头把邓某打死了,余某劝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之所以投案是因为,一是觉得这件事做的太残忍了,对不起伢儿,对不起岳父母全家人;二是心里承受的压力太大,说出来对自己是个解脱;三是觉得瞒不过去,纸包不住火。30、邓某1、贺某、贺某1出具的谅解书证明(邓某1系邓某的父亲,贺某、贺某1系贺笃瑞与邓某的子女),贺笃瑞在案发前对岳父母较好,爱护子女,承担家务,负担子女求学的费用,其均对贺笃瑞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31、贺笃瑞工作单位宿松县隘口乡中心小学及居住地隘口乡西源村委会出具的书面材料证明,贺笃瑞既往工作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关爱学生,生活中尊老爱幼、团结乡邻。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贺笃瑞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矛盾,为泄愤使用斧头砸击其妻邓某脸部致其死亡,贺笃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贺笃瑞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邓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案发起因上有明显过错,被害人亲属在案发后出具谅解书,对贺笃瑞表示谅解,贺笃瑞在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以上情节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与此相关的辩护理由本院予以采纳。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贺笃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28年5月30日止)二、被告人贺笃瑞的作案工具斧头、锄头、沙耙、粪箕、摩托车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鲍生海审 判 员 唐 毅代理审判员 张 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於笑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