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鄞商特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王健、邱纪芬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健,邱纪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鄞商特字第63号申请人:王健。被申请人:邱纪芬。本院在审查申请人王健与被申请人邱纪芬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王健于2013年12月10日以已另行提起诉讼为由,要求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健的撤回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健撤回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董叶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