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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17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北京鑫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海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鑫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海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17206号原告北京鑫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转盘东路3号沁春家园8号楼6门D01号。注册号:110108004725195法定代表人张贵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刚,男,该公司职员。被告高海涛,男,1978年5月5日出生,工作单位及职务不详。身份证号:×××原告北京鑫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磊物业公司)与被告高海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磊物业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振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海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鑫磊物业公司诉称,高海涛购买了某小区1号楼803号房屋,面积为118.03平方米。2007年11月23日至2012年3月15日我公司为高海涛提供了五个供暖期的供热服务,且符合《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的标准,我公司在供暖期间没有接到高海涛因供热服务质量及供暖温度未达标的任何投诉,但高海涛未交纳此期间的供暖费。我公司多次催缴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高海涛支付自2007年11月23日至2012年3月15日的供暖费17438.93元;逾期交纳供暖费违约金16447.48元;公告费、诉讼费由高海涛负担。高海涛未口头答辩或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鑫磊物业公司系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2009年1月14日,鑫磊物业公司(乙方)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于2000年8月31日开始管理某小区物业至今,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续聘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本供暖季由乙方提供供暖服务,按照国家供暖相关规定执行;业主无正当理由,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千分之一加收违约金。依据北京市物价局的相关规定,某小区供暖费标准应为每供暖季每建筑平方米30元。鑫磊物业公司为高海涛提供了自2007年11月23日至2012年3月15日的供暖服务。高海涛于2007年11月23日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某小区1号楼803号房屋(以下简称803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118.03平方米,后高海涛于2012年11月26日将房屋出售。期间,高海涛未支付2007年11月23日至2012年3月15日的供暖费17438.93元。诉讼中,经本院公告传唤,高海涛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鑫磊物业公司的陈述、《物业服务合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表、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公告、鑫磊物业公司催缴通知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确认缔约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依据。本案中,鑫磊物业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为合法有效,该合同应当成为规范业主与鑫磊物业公司之间物业服务权利义务关系、供用热力合同关系的依据。鑫磊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供暖服务,高海涛作为803号房屋业主,事实上接受了鑫磊物业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应当向鑫磊物业公司交纳相应的供暖费。而实际履行中,高海涛未能支付2007年11月23日至2012年3月15日期间的供暖费,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鑫磊物业公司起诉要求高海涛支付供暖费及违约金,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审理中,高海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高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鑫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的供暖费人民币一万七千四百三十八元九角三分及违约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四百四十七元四角八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高海涛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三百元,由高海涛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雪琳人民陪审员  贾玉英人民陪审员  周保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葛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