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州民一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凤凰信用联社与凤凰新华大酒店、田文辉、汤瓒年、安凤云、田碧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凰县新华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田文辉,汤瓒年,田碧生,安凤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州民一初字第4号原告凤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凤凰信用联社),住所地凤凰县沱江镇建设路。法定代表人吴开运,该联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术武,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俊洁,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凤凰信用联社风险管理部经理。被告凤凰县新华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凤凰新华大酒店),住所地凤凰县沱江镇新田垅大转盘。法定代表人周青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田文辉,男,1969年9��26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个体户。被告汤瓒年,女,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凤凰县国税局干部,系被告田文辉之妻。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伍兴平,湖南延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碧生,男,195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凤凰县人。被告安凤云,女,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湖南省凤凰县人,系被告田碧生之妻。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艺、郭湖纹,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凰信用联社与被告凤凰新华大酒店、田文辉、汤瓒年、安凤云、田碧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凤凰信用联社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凤凰信用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凤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347元,按规定减半收取38173.5元,由原告原告凤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龙鸥玲审 判 员 向美蓉人民陪审员 张治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丽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