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泽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常阳冬诉郭志国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泽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常阳冬,男,1987年5月10日生,汉族,阳城县凤城镇人,农民。被执行人郭志国,男,1976年8月13日生,汉族,泽州县柳树口镇人,农民。常阳冬与郭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郭志国应归还常阳冬借款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志国在外打工无法找到,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对该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常阳冬于2013年11月26日申请恢复执行,现查明:在该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郭志国已将5000元汇至常阳冬账户,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泽执恢字第11号案件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50元,确定由郭志国承担,并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