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亓国防、楚秀丽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亓国防,楚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起,经理。被执行人亓国防。被执行人楚秀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亓国防、楚秀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两被执行人现外出务工未归,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2)昌商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郝伊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