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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梁腊梅、刘海法等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梁腊梅。申请人刘海法。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谢元修,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杨峰,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田碧香。委托代理人彭永利,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人梁腊梅、刘海法与被申请人田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瑞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申请人称:被监护人刘杰与1999年8月26日出生,其父母为刘某、田某。申请人刘海法系刘某之弟,二申请人系夫妻。刘某于2001年去世。被申请人田某于2002年又与刘路军结婚并生育一子刘明杰。田某自2003年离家时将刘杰交予梁腊梅一家抚养,二申请人实际上履行了监护责任。被申请人不仅对刘杰一直未尽监护责任,其对另一子刘明杰也未尽监护责任。被申请人至今杳无音信,如由其担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刘杰不利。刘杰的祖父已去世多年,其祖母唐中娥已80岁,无法尽到监护责任。申请人与刘杰的祖母唐中娥共同生活,申请人只有一个女儿,经济条件优越,有能力对刘杰尽抚养、教育义务,刘杰本人亦愿意跟随申请人生活并接受申请人的监护。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申请人田某的监护资格,将二申请人变更为刘杰的监护人。案件审理中,二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耿花云户口本载明耿花云与刘杰系母子关系。2013年11月22日,耿花云向本院提交的户口本亦载明耿花云与刘杰系母子关系,户口本载明刘杰于1999年8月26日出生;耿花云向本院提交了郑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01年1月6日出具的《农业户口计划内生育证明》一份,载明耿花云于1999年8月26日生育第二个孩子,系男孩。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本院对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谢元修制作询问笔录一份,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称暂无直接证据证明刘杰与其亲生父母的关系,亦未作过亲子鉴定。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对耿花云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耿花云称其与刘杰系母子关系,刘杰一直由其抚养;申请人主张田某与刘杰系母子关系不能成立。经审查,本院认为,二申请人及耿花云提交的户口本均载明耿花云与刘杰系母子关系,耿花云向本院提交的《农业户口计划内生育证明》载明耿花云于1999年8月26日生育第二个孩子系男孩,该证明与户口本可以相互印证。二申请人以田某为被申请人诉至本院,但本案系民事权益争议,本院认为,本案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特别程序。审判员  吴瑞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艳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