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知民初字第3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亿润电子有限公司、临沂墨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亿润电子有限公司,临沂墨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知民初字第360-2号原告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NBAProperties,Inc.)。法定代表人AyalaDeutsch,职务助理秘书、高级副总裁兼首席知识产权顾问。被告济南亿润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仁梅,职务经理。被告临沂墨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磊,职务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亿润电子有限公司、临沂墨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亿润电子有限公司、临沂墨翰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于瑞军代理审判员 郭 静代理审判员 纪晓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