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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知民初字第3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亿润电子有限公司、临沂墨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亿润电子有限公司,临沂墨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知民初字第360-2号原告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NBAProperties,Inc.)。法定代表人AyalaDeutsch,职务助理秘书、高级副总裁兼首席知识产权顾问。被告济南亿润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仁梅,职务经理。被告临沂墨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磊,职务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亿润电子有限公司、临沂墨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亿润电子有限公司、临沂墨翰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于瑞军代理审判员  郭 静代理审判员  纪晓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