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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3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安徽省工人半汤温泉疗养院与翟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3237号原告:安徽省工人半汤温泉疗养院。被告:翟燕,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工人半汤温泉疗养院诉被告翟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工人半汤温泉疗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昌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难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