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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施宏伟与葛新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宏伟,葛新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301号原告施宏伟。被告葛新星。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宏伟诉被告葛新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施宏伟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伟利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     钰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