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执民字第28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董方正与吴福来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857号原告董方正与被告吴福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的(2013)甬奉溪商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方正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福来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方正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吴福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程序终结。截止2013年12月10日,被执行人吴福来尚欠申请执行人董方正加工款人民币24953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执行费274.29元,案件受理费30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285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吴福来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玮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