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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横商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陈朝达与叶钦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朝达,叶钦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横商初字第941号原告:陈朝达。被告:叶钦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朝达与被告叶钦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厉国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韦林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