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景执字第4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李某某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景执字第415-2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195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委托代理人唐某某,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劳动报酬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97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交纳执行款3975元,缴纳执行费50元,执行款现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景执字第415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宪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