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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焕仙与被执行人张银亮、张彦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焕仙,张银亮,张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崔焕仙,女。被执行人张银亮,又名张岁亮,男。被执行人张彦平,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焕仙与被执行人张银亮、张彦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银亮、张彦平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亚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