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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兴民初字第2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21-03-24

案件名称

2606徐建中与周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建中;周保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兴民初字第2606号原告徐建中,男,1970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周保山,男,196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中诉被告周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徐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