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兴民初字第2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21-03-24
案件名称
2606徐建中与周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建中;周保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兴民初字第2606号原告徐建中,男,1970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周保山,男,196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中诉被告周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徐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