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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法民初字第07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刘树华与杨才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华,杨才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7240号原告:刘树华,男,汉族,1971年5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杨才伟,男,汉族,1982年3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张彬,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华与被告杨才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树华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才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树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成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