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执委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浙XX宇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吉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宇纸业有限公司,上海吉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执委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浙XX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松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吉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南路60号a区。法定代表人:印洪生,公司总经理。本案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上海吉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低压密集母线槽设备一套[该设备现存放在浙XX宇纸业有限公司内,详见诸天宇评咨(2013)字第37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丁卿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