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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谢民一初字第009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谢民一初字第00922号原告:黄某某,女,淮南市人,初中学历,淮南矿业集团工作,住安徽省淮南市。被告:陈某某,男,淮南市人,淮南矿业集团工作,住安徽省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柏玮玮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