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邱某某,男,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杭怀川,汉族,济南历下甸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梁翠霞,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某、委托代理人杭怀川与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梁翠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某某诉称,原告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双方于2008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生育一子,取名邱某。由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合,原告曾以感情破裂为由于2012年提起离婚诉讼,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历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邱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的子女抚养费。原告邱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工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的收入情况。2、2013年4月-9月入托费用收据一宗,证明婚生子邱某一直由原告照顾和抚养。3、2011年5月2日至2011年10月25日婚生子住院费用结算单及发票一宗,证明婚生子邱某一直由原告照顾和抚养。4、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5、婚生子邱某的出生证明一份。证明邱某的出生年月日。6、(2012)历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被告曾起诉离婚。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还是有感情的,双方一起生活四年多,虽然平时有矛盾产生,但不足以影响双方的夫妻感情,另外现在孩子尚小,还需要父母的呵护,离婚也对孩子影响较大,故不同意离婚。被告张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被告在2013年1月至9月工资收入明细表一份。证明被告的收入状况。经庭审质证,本院查明确认的事实如下:原告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双方于2008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生育一子,取名邱某。由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合,原告邱某某曾以感情破裂为由于2012年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历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双方不准离婚。现原告邱某某再次起诉离婚,被告张某某以孩子尚小需要呵护、原、被告尚有感情为由,不同意离婚。双方有争议的问题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本院认为,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分析,原、被告在结婚初期,感情是好的,夫妻之间能相互体谅和相互理解,共同度过了一段时间的美好时光。随着孩子的出生,家务琐事相对增加,家庭矛盾日益凸显,原、被告均缺乏处理家庭矛盾、夫妻纠纷的心理准备和经验,使得夫妻之间出现矛盾后未得到及时化解,以致矛盾渐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在其后的婚姻生活中,双方主要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十四种情形,本院认为,从婚姻基础、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判断,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在共同生活中夫妻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均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相互体谅,相互包容,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希望双方当事人各自检讨自己存在的过错并加以改正,尽量少指责对方,以维护和谐的家庭,这才是对家庭、对对方负责的态度。只要原、被告今后认识到各自的缺点,遇事多换位思考,多为对方着想,相互礼让,精心经营婚姻,夫妻感情重归于好还是有希望的。纵观双方当事人的感情状况,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希望双方当事人念及往日曾经有过的美好时光和可爱的孩子,珍惜本次和好的机会,将和好的愿望转化为和好的行动,争取夫妻感情重归于好。经本院调解无效,应依法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诉讼费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进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袁秀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