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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厦海法登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阿格里·德里敦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阿格里·德里敦,曼哈尔·噶达特·苏雷曼,奥斯玛·那德姆·莫雷兹,默罕默德·撒夫旺·欧斯塔·胡撒尼,哈桑·穆罕默德·卡罗姆,玛拉兹·穆罕默德·尼扎尔·额斯博尔,福啦斯·法若克·伊斯博尔,比拉·哈勒德·赫嘉兹,贾玛·巴德·啊·切依克,穆罕默德·卡勒德·法若克·伊斯博尔,阿里·阿布杜法塔·噢玛·阿布杜法塔,曼哈尔·穆罕默德·呐扎尔·伊斯博尔,奥玛尔·陶菲克·伊斯梅尔,易卜拉欣·玛姆德·图梅,阿杜卡里姆·啊,穆撒·阿杜卡里姆·阿巴斯,莆田市辰龙船务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星和船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泉州新港拖轮有限公司,福建莆田船务代理公司,莆田市海神船务有限公司,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引航站,帕克玛船务有限公司,斯特提斯海事供应有限公司,广州润舫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基恩毕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厦海法登字第33号债权人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105号。债权人阿格里·德里敦(AgolliDriton),男,1959年6月1日生,住阿尔巴尼亚(Vlore,Albania)。债权人曼哈尔·噶达特·苏雷曼(ManhalGawdatSuleiman),男,1972年1月26日生,住叙利亚(Lattakia,Syria)。债权人奥斯玛·那德姆·莫雷兹(OsamaNademMohrez),男,1982年4月23日生,住叙利亚(Damascus,MazzahJable,Syria)。债权人默罕默德·撒夫旺·欧斯塔·胡撒尼(MohamadSafwanOustahALHussaini),男,1965年9月11日生,住叙利亚(Tartous,Syria)。债权人哈桑·穆罕默德·卡罗姆(HassanMohamadKarroum),男,1968年1月8日生,住叙利亚(Tartous,Syria)。债权人玛拉兹·穆罕默德·尼扎尔·额斯博尔(MalazMohamadNizarEsber),男,1980年3月13日生,住叙利亚(Tartous,Syria)。债权人福啦斯·法若克·伊斯博尔(FerasFaroukIsber),男,1982年10月28日生,住叙利亚(Tartous,Syria)。债权人姆·玛那夫·扎卡里亚·达哈比(M·ManafZakariaDahabi),男,1982年2月20日生,住叙利亚塔尔图斯(Tar-tous,Syria)。债权人比拉·哈勒德·赫嘉兹(BilalKhaledBejazi),男,1977年6月15日生,住叙利亚(Tartous,Syria)。债权人贾玛·巴德·啊·切依克(JamalBadrAlcheikh),男,1962年1月21日生,住叙利亚(Tartous,Syria)。债权人哈·陶飞克·依斯梅尔(Ha`aelTafofikEsmaeil),男,1979年1月20日生,住叙利亚塔尔图斯(Tartous,Syria)。债权人穆罕默德·卡勒德·法若克·伊斯博尔(MohamadKhaledFaroukEsber),男,1979年1月18日生,住叙利亚(Tartous,Syria)。债权人阿里·阿布杜法塔·噢玛·阿布杜法塔(AliAbdul-fatahOmarAbdulfatah),男,1984年1月1日生,住叙利亚(Tartous,Syria)。债权人曼哈尔·穆罕默德·呐扎尔·伊斯博尔(ManhalMo-hamadNezarIsber),男,1985年3月13日生,住叙利亚(Tartous,Syria)。债权人奥玛尔·陶菲克·伊斯梅尔(OmarTaofikIsmail),男,1985年1月23日生,住叙利亚(Tartous,Syria)。债权人易卜拉欣·玛姆德·图梅(IbrahimMahmoudTumeh),男,1967年6月30日生,住叙利亚(Tartous,Syria)。债权人阿杜卡里姆·啊男·撒巴(AbdulkarimAdnanSa-bbagh),男,1968年1月8日生,住叙利亚(Tartous,Syria)。债权人穆撒·阿杜卡里姆·阿巴斯(MoussaAbdulkarimAb-bas),男,1975年11月3日生,住叙利亚(DamascusMazzahJable86,Syria)。债权人莆田市辰龙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振兴路500号。债权人莆田市秀屿区星和船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望山街望海楼。债权人泉州新港拖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沙格码头港务大楼二楼。债权人福建莆田船务代理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省莆田市文献西路1176号外贸大楼2楼。债权人莆田市海神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省莆田市梅园西路东方大厦2楼东侧。债权人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引航站,住所地中国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泉五中路329号。债权人帕克玛船务有限公司(PACMARSHIPPNGPTELTD),住所地新加坡珊顿大道8号(8ShentonWay#38-02Singapore)。债权人斯特提斯海事供应有限公司(STRAITSMARINESUPPLYPTELTD),住所地新加坡珊顿大道8号(8ShentonWay#38-02Singapore)。债权人广州润舫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沙浦东路39号。债务人基恩毕船务有限公司(G&BShippingSH.P.K.),住所地阿尔巴尼亚都拉斯州三库拉特一号码头布拉格斯坎德培第四街区(Lagja4,RrugaSkenderbej,TreKullatTeSheshiITrageteve,Durres,Albania)。本院根据债权人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厦海法商初字第356号拍卖船舶的民事裁定,在两次公开拍卖流拍后,于2012年10月11日依法变卖了债务人基恩毕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LEDOR”轮,所得价款8,550,000元(人民币,下同),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javascript:SLC(24093,0)?)》第一百一十九条(?javascript:SLC(24093,119)?)第二款的规定及系列案件的实际情况,先行拨付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为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费用,并清偿了部分具有船舶优先权的债权后,现存1,864,661.45元可供债权人分配。经公告和进行债权登记以及相关诉讼程序,本院已对与被变卖船舶有关的债权作出确认,上述债权人可以参加对变卖价款的分配。各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和性质如下: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数额5,178,500.2元(货价下跌损失、海事请求保全费等),性质:普通债权;阿格里·德里敦(AgolliDriton)债权数额45,500元(律师代理费)及工资9,500美元(折58,073.5元),性质:普通债权;曼哈尔·噶达特·苏雷曼债权数额41,000元(律师代理费),性质:普通债权;奥斯玛·那德姆·莫雷兹债权数额30,000元(律师代理费),性质:普通债权;默罕默德·撒夫旺·欧斯塔·胡撒尼债权数额37,800元(律师代理费),性质:普通债权;哈桑·穆罕默德·卡罗姆债权数额32,900元(律师代理费),性质:普通债权;玛拉兹·穆罕默德·尼扎尔·额斯博尔债权数额16,400元(律师代理费),性质:普通债权;福啦斯·法若克·伊斯博尔债权数额14,800元(律师代理费),性质:普通债权;姆·玛那夫·扎卡里亚·达哈比债权数额14,800元(律师代理费),性质:普通债权;比拉·哈勒德·赫嘉兹债权数额8,400元(律师代理费),性质:普通债权;贾玛·巴德·啊·切依克债权数额7,000元(律师代理费),性质:普通债权;哈·陶飞克·依斯梅尔债权数额7,000元(律师代理费),性质:普通债权;穆罕默德·卡勒德·法若克·伊斯博尔债权数额9,800元(律师代理费),性质:普通债权;阿里·阿布杜法塔·噢玛·阿布杜法塔债权数额8,200元(律师代理费),性质:普通债权;曼哈尔·穆罕默德·呐扎尔·伊斯博尔债权数额6,600元(律师代理费),性质:普通债权;奥玛尔·陶菲克·伊斯梅尔债权数额6,900元(律师代理费),性质:普通债权;易卜拉欣·玛姆德·图梅债权数额11,500元(律师代理费),性质:普通债权;阿杜卡里姆·啊男·撒巴债权数额6,900元(律师代理费),性质:普通债权;穆撒·阿杜卡里姆·阿巴斯债权数额14,500元(律师代理费),性质:普通债权;莆田市辰龙船务有限公司债权数额65万元及该款自2012年3月1日起至受偿之日止按年6.1%计算的利息70,453.43(防污作业费),性质:普通债权;莆田市秀屿区星和船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数额184,542元(修船费),性质:普通债权;伙食供应费1,367.75美元加5,653元(折合14,014.06元),性质:优先权债权;泉州新港拖轮有限公司债权数额86,159.12元(拖轮使用费),性质:普通债权;救助费用27,073.28元,性质:优先权债权;福建莆田船务代理公司债权数额199,558.41元(代理费),性质:普通债权;伙食供应费440.88美元(折2,695.1元),性质:优先权债权;以上两笔债权自2012年10月16日起按年6.1%计算13个月的利息133,665.59元,债权性质:普通债权;莆田市海神船务有限公司债权数额72,761.19元(防污作业费),性质:普通债权;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引航站债权数额264,165.60元(引航费)及该款自2012年9月19日起至受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19,734元,性质:优先权债权;帕克玛船务有限公司债权数额23,789新加坡元(代理费等,折115,595.51元)及该款按年6.1%计算一年的利息7,051.3元,性质:普通债权;斯特提斯海事供应有限公司债权数额177,208.69美元(加油款,折1,083,276.72元)、370新加坡元(海图供应费等,折1,797.9元)及该两笔款项按年6.1%计算一年的利息66,189.55元,性质:普通债权;广州润舫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债权数额41,475美元(船舶修理费,折253,536.68元),性质:普通债权。以上具有船舶优先权的债权总额为327,682.04元,普通债权总额为8,360,861.1元。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经协商一致达成受偿协议如下:一、美元及新加坡元分别按1:6.113和1:4.8592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利率统一按6.1%/年计算;二、具有船舶优先权的债权合计327,682.04元从“LEDOR”轮变卖价款的余款1,864,661.45元中优先受偿,其中:泉州新港拖轮有限公司27,073.28元;莆田市秀屿区星和船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4,014.06元;福建莆田船务代理公司2,695.1元;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引航站283,899.6元;三、普通债权合计8,360,861.1元从清偿完优先权债权后的船舶变卖款余款1,536,979.41元中按0.1838的比例受偿,各债权人实际受偿数额如下: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951,808.34元;阿格里·德里敦等18名船员69,489.91元;莆田市辰龙船务有限公司132,419.34元;莆田市秀屿区星和船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33,918.82元;泉州新港拖轮有限公司15,836.05元;福建莆田船务代理公司39,135.43元;莆田市海神船务有限公司13,373.51元;帕克玛船务有限公司22,542.48元;斯特提斯海事供应有限公司受偿211,602.35元;广州润舫船舶工程有限公司46,600.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javascript:SLC(24093,0)?)》第一百一十八条(?javascript:SLC(24093,118)?)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述协议予以认可,本案债权人的债权按协议分配。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洪审 判 员  陈萍萍代理审判员  郭昆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会议可以协商提出船舶价款或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方案,签订受偿协议。受偿协议经海事法院裁定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会议协商不成的,由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受偿顺序,裁定船舶价款或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方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