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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都江民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赵兴炜与都江堰市白果岗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炜,都江堰市白果岗水电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都江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赵兴炜。委托代理人段兴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露,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江堰市白果岗水电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蒲阳镇银杏村。法定代表人方力,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国良,都江堰市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余涛,都江堰市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兴炜与被告白果岗水电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兴炜的委托代理人段兴诚,被告白果岗水电公司的委托理人唐国良、余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兴炜诉称:其系白果岗水电公司的股东,为了全面了解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及财务状况,2013年4月15日向被告发出《会计账簿查阅告知函》,申请查阅:1、2005年11月改制起各年度的会计财务报告;2、2005年至今的会计���簿。2013年5月20日,被告出具董事会决议,拒绝了原告的查阅申请。为维护其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白果岗水电公司向原告赵兴炜提供2005年11月至今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查阅、复制;向原告赵兴炜提供2005年11月至今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进行查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白果岗水电公司辩称:1、原告赵兴炜要求被告白果岗水电公司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查阅、复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被告同意查阅、复制。2、原告赵兴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只能由股东行使,原告赵兴炜与其他人员共同查阅于法无据。3、原告赵兴炜查阅相关账目应当具有针对性,且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经审理查���:白果岗水电公司于2005年11月25日成立,在成都市都江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赵兴炜系该公司的股东,其享有公司股权份额为0.1439%。2013年4月15日,赵兴炜向白果岗水电公司发出《会计账簿查阅告知函》,载明:本人系公司登记的法定股东之一,依据《公司法》34条规定,向公司发出本告知函,要求对公司下列材料进行查阅:1、2005年11月改制起各年度的会计财务报告;2、2005年至今的会计账簿。查阅理由:全面了解公司运营及财务状况,维护股东的知情权。请公司于接到本告知函之日起15日内对查阅理由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进行书面通知,同意查阅请随通知告知查阅地点及时间。2013年5月20日,白果岗水电公司向赵兴炜出具《董事会决议》,载明:公司股东赵兴炜、李强向公司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申请。董事会认为,只有股东才有此项��利。鉴于两股东委托了其他人共同查阅,现董事会决定,不予以提供查阅。建议两股东按公司法第34条规定向法院申请查阅。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诸法院。上列事实有《会计账簿查阅告知函》、《董事会决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白果岗水电公司系由股东出资设立并依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赵兴炜系其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之规定,赵兴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诉讼中,白果岗水电公司对赵兴炜行使上述权利予以认可,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对赵兴炜要求白果岗水电公司提供2005年11月改制起至今会计账簿及原���凭证进行查阅的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之规定,首先,赵兴炜提出书面请求载明“全面了解公司运营及财务状况,维护股东的知情权。”,其行使知情权的目的是了解公司实际经营现状,显属其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享有的知情权,且其履行了先向白果岗水电公司要求查阅不能再起诉程序,故赵兴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其次,对白果岗水电公司以“只有股东才有此项��利。”为由拒绝查阅,对此本院认为,作为反映公司财务信息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具有相当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作为股东赵兴炜不一定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如果仅允许股东本人查阅,此项权利将流于形式,故赵兴炜与其委托人员进行查阅,系充分保障其知情权的实现。同时,白果岗水电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赵兴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故白果岗水电公司拒绝赵兴炜查阅会计账簿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第三,关于查阅范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之规定,作为会计帐簿依据的会计凭证,其法律意义在于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每笔交易的具体情况,是股东准确了解公司运行状况、行使其它股东权利、监督公司管理所依据的最可靠的材料。不查阅会计凭证,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财务状况。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股东查阅对象的列举式规定中虽没有列举公司会计凭证,但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享有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和参与管理的各项股东权利,充分保障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以激励股东投资、维持公司运转是法律应有的价值选择,故赵兴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各项经济业务事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之规定,赵兴炜查阅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最后,关于查阅时间和地点,公司法赋予股东知情权的目的和价值在于保障股东权利的充分行使,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应在权利平衡的机制下进行,即不能对公司经营秩序等形成不利影响,故查阅应当在公司正常的业务时间内,查阅的方便地点应在白果岗水电公司。鉴于赵兴炜查阅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时间跨度较大,查阅时间以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为宜。另外,鉴于纠纷发生系白果岗水电公司引发,案件诉讼费应由其承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果岗水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赵兴炜提供2005年11月至今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赵兴炜进行查阅、复制;上述材料由原告赵兴炜在被告白果岗水电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进行查阅、复制,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二、被告白果岗水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赵兴炜提供2005年11月至今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赵兴炜进行查阅;上述材料由原告赵兴炜在被告白果岗水电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进行查阅,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白果岗水电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凯审 判 员  陈晓红人民陪审员  刘道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