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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执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孔广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广生,遵化市兴旺寨乡史家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字第945号申请执行人孔广生,农民。被执行人遵化市兴旺寨乡史家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树军,该村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孔广生与被执行人遵化市兴旺寨乡史家坨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的(2011)遵民初字第20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0998万元,应执行诉讼费295元,执行费6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遵民初字第20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