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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002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夏登双诉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登双,李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02253号原告:夏登双。委托代理人:王敏,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登双与被告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登双以与被告李虎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登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夏登双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 璟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启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