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申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XX芬与赖凉政、一审被告李荣松、西昌市中坝金益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XX芬,赖凉政,李荣松,西昌市中坝金益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15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XX芬,女,汉族,1974年12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赖凉政,男,汉族,1966年10月12日出生。一审被告:李荣松,男,汉族,1968年1月1日出生。一审被告:西昌市中坝金益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经久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荣松,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XX芬因与被申请人赖凉政、一审被告李荣松、西昌市中坝金益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川凉中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XX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赵爱民审 判 员 胡 钉代理审判员 蔡莹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新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