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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涿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赵秀山与张桂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山,张桂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747号原告赵秀山,男,1959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涿鹿县。委托代理人赵美荣(系原告女儿),河北省涿鹿县涿鹿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兴华,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桂兰,女,57岁,汉族,住河北省涿鹿县。本院在审理赵秀山与张桂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秀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董秀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