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执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邓春元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春元,王义娥,蒋瑞华,王伟,周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字第962号申请执行人邓春元,农民。被执行人王义娥,农民。被执行人蒋瑞华,农民。被执行人王伟,、农民。被执行人周春生,农民。申请执行人邓春元与被执行人王义娥、蒋瑞华、王伟、周春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的(2010)遵民重字第0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6000元,诉讼费1760元,执行费14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遵民重字第0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马福然审判员 钱海峰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于立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