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静民初字第57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祝明亮与祝明海、陈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明亮,祝明海,陈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静民初字第5752号原告祝明亮。委托代理人,张连禄,天津天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明海。被告陈剑。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明亮诉被告祝明海、陈剑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祝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1元,由原告祝明亮承担。审判员 纪俊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金铭 来源:百度“”